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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指导

发布时间:2009-08-10 10:00:14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籍证明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医疗纠纷中死者家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以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包括户口卡、当地派出所证明等)。

   二、证明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相关证据。

   三、证明损害的事实发生的证据

    1、法医鉴定结论。

    2、医药费发票。

    3、转院治疗的应提供转院证明。

    4、要求赔偿护理费应提供护理费开支的有关证据。

    5、要求赔偿误工费损失的应提供单位或雇主的误工证明及月收入情况的有关证据。

    6、要求赔偿交通费的应提供车、船票凭证。

    7、受害人死亡、其亲属要求赔偿“丧葬费”或“死者生前抚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的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丧葬费开支凭证、受害人生前扶养情况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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