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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 讼 指 南<三>

发布时间:2009-08-10 11:07:01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书记员(包括翻译员、鉴定人、勘验人)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回避,申请回避时应当说明具体理由;

    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3、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4、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可以申请重新调查、勘验和鉴定;

    5、进行质证、辩论、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申请执行的权利;

    6、在举证期限内,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反诉的权利;

    7、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1、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听从审判长指挥;

    3、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歪曲事实,提供虚假证据,不得伪造证据。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当事人诉讼须知

  (一)当事人不准到办案人员家中。

  (二)当事人不准向办案人员请吃送礼或为办案人员办私事。

  (三)当事人不准通过任何渠道向办案人员梢话讲情。

  (四)当事人不准向办案人员行贿。

  (五)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或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4、对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打击报复。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当事人或者其他人违反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金额个人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单位为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拘留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三、民事诉讼举证应注意的事项

  (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从其规定。

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适用普通程序的当事人应在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书次日起30日内,适用简易程序的当事人应在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书次日起在15日内的举证期限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我上述举证期限,但需在法院规的日期内共同向法院提出变更举证期限的书面请求,经法院认可,方可变更。

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三)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四)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但应将原件、原物在举证期限内带至法院进行核对,携带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法院派员前往核对。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

  (五)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提供的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次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六)与本案有关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但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并应按规定提交书面申请书。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需要由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七)当事人依法申请保全证据的,应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出书面申请。

  (八)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提出书面申请。

  (九)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法院 许可。

  (十)经法院许可,当事例可以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十一)当事人举证应当诚实,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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