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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 讼 指 南<二>

发布时间:2009-08-10 11:12:07


   一、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一)财产案件根据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四)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五)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二、诉讼费用的负担

    1、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2、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3、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4、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5、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6、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至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7、申请执行案件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8、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9、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10、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三、司法救助条件

  (一)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二)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三)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况: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四)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五)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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