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案件起诉条件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如何书写诉状
(一)当事人书写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当事人书写答辩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案由。
2、答辩内容: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答辩:
(1)原告所依据的事实是否错误;
(2)原告所依据的法律是否适当;
(3)答辩人的答辩主张。
3、落款:答辩人签名或盖章、时间
三、支付令申请条件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要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1、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上、证据的;
3、债务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的;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四、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条件
(一)诉讼保全: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
(二)诉前促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三)先予执行
1、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2、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五、诉讼时效和申请期限
(一)诉讼时效
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二)、申请执行时效。
公民或者法人在接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
1、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2、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上述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