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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四次庭审难止纷争 一朝执行和解案结事了

武陵源法院和解执结一租赁合同纠纷案

作者:覃玉奇 黄志能 李松儒  发布时间:2009-12-14 15:23:37


    2009年11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吴廷澍、张红胜与被执行人杨双友酒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长达18个月时间里,经历了两级法院四次庭审后,终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

    2006年11月8日,吴廷澍、张红胜将合伙经营的夜泊秦淮大酒店租赁给杨双友经营,双方约定,租期5年,年租金25万元,杨双友给吴廷澍、张红胜交财产押金10万元后开始经营。2008年3月12日,杨双友为提高经营效益,未经吴廷澍、张红胜同意将酒店一楼餐厅转租给吴庭华从事“步步高超市”经营。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吴廷澍又采取一些过激行为使纠纷升级为冲突,引起区领导的关注和重视。

    2008年5月4日,吴廷澍、张红胜将杨双友诉至武陵源法院,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杨双友支付违约金5万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2008年5月28日,杨双友以吴廷澍、张红胜影响其正常经营为由提起反诉,要求吴廷澍、张红胜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2008年10月24日,武陵源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杨双友不服,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8年12月19日,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9年6月17日,武陵源法院作出重审判决:1、杨双友与吴廷澍、张红胜所签租赁合同解除;2、杨双友给吴廷澍、张红胜支付违约金2万元并按占用实际时间按每天685元的标准支付租金;3、吴廷澍、张红胜给杨双友退回财产押金10万元并补偿改造装修及活动财产费用共计158055元;4、双方其他诉讼请求皆不予支持。重审判决做出后,双方当事人都不服,均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9年8月10日,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杨双友对终审判决,仍然不服,还向市人大、市政协等相关部门提出申诉上访。

    2009年9月18日,吴廷澍、张红胜向武陵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终审判决。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两申请执行人又提出终审判决以外的赔偿要求,被执行人杨双友拒不结算、拒不移交酒店。该案引起武陵源法院院长甄建堂的高度重视,甄院长亲自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给双方当事人解释裁判的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执行法官亦数十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协调,将双方当事人提出的判决书以外的合理要求及时予以调解,最大限度地消除分歧,力促和解。被执行人杨双友终于被执行法官的耐心、诚心所感动,2009年10月9日,杨双友同意先将酒店移交,但吴廷澍因故未到场无法移交。2009年10月23日,在执行法官的监督下,杨双友将酒店移交给吴廷澍、张红胜。酒店移交后,双方因部分财物毁损的赔偿事宜又形成新的争执,执行法官没有简单的一推了事,而是耐心地继续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按照民事法规的基本精神,促成双方当事人将争执一点点地达成共识。2009年11月27日,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按终审判决双方经结算互相抵减后,杨双友还应给吴廷澍、张红胜支付51966元,当场付清;2、杨双友给吴廷澍、张红胜支付损坏酒店一扇玻璃门的修理费300元,其他毁损不很严重的财物由吴廷澍、张红胜自行修复。

至此,双方当事人终于握手言和,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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