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2日,四川省峨眉山市残疾人田光星从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领得13684.39元执行兑现款及2500元司法救助金时,紧紧握着执行法官的手,充满感激地说:“感谢武陵源法院,感谢执行法官,你们是真正为老百姓办实事的好法官!”。 2005年3月12日,田光星搭乘聂卫波的小车去湖南凤凰途中,与施睿驾驶的小车相撞,致田光星下颌骨粉碎性骨折。2005年9月2日,田光星把两小车车主诉至武陵源法院, 2005年12月28日,武陵源法院判令施睿赔偿田光星各项经济损失15159.5元;聂卫波赔偿田光星各项经济损失1684.39元。判决生效后,两义务人未自觉履行,2006年2月26日,田光星向武陵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该案成了执行积案。
2009年9月11日,田光星千里来信,信中诉说因治伤家里已经一贫如洗,身上的治疗钢针还没有取下,去年家乡又遭受“汶川”地震灾害,损失惨重,生活非常困难,再次申请法院尽快执行该案。武陵源法院收到田光星的申请执行信函后,引起该院院长甄建堂的高度重视,批示执行局采取一切措施执行到位,给外省申请人一个满意的交待,并将该案列为“六类”重点积案办理。执行法官一边给两被执行人下达报告财产令,限令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报告财产情况;一边对两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展开执行调查,通过调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只好反复给两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做思想工作,两被执行人均表示愿意配合法院积极想办法履行判决义务。被执行人聂卫波与田光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聂卫波一次性付清1684.39元,田光星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被执行人施睿因与妻子离婚而欠下高额债务,没有履行能力,但表示愿意想办法履行,并向亲朋好友共借得12000元交到法院,下欠3159.5元无力履行。武陵源法院鉴于申请执行人田光星系外省残疾人,生活确有困难,去年又遭受“汶川”地震灾害,决定予以司法救助,给予2500元救助金。2009年12月22日,田光星从执行法官手里接过13684.39元执行兑现款及2500元司法救助金时,眼里满含泪花,感激不尽,并表示自愿放弃剩余部分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至此,该案在法院司法救助下圆满执结。
2009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