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和解执结一金融积案,被执行人张安民按执行和解协议,一次性还清了申请执行人中湖信用社贷款本息67000元。 2001年3月7日,张安民为承建工程向武陵源区中湖信用社借款8万元,贷款期为八个月。直到2004年3月,张安民尚欠信用社贷款本金6万元未还。此后,张安民因无力还贷,长期在外躲债。2004年5月21日,武陵源法院判令张安民偿还中湖信用社贷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
2004年9月6日,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张安民任然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04年12月9日,该案中止执行。
2010年7月30日,申请执行人武陵源区中湖信用社发现被执行人张安民回到家里,且有一定的履行能力,遂向法院申请恢复该案的执行。2010年8月18日清早,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堵在了家门口,在将被执行人带回法院的路上,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张安民一次性偿还信用社贷款本金6万元,利息7000元,其余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信用社予以放弃。
案子结了,不用再躲藏了,张安民的心情终于轻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