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申请执行人李经恒从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手里终于拿到了自己因被解雇劳动合同而应该得到的经济补偿金及加班工资共计53379.37元。对执行法官雷厉风行的工作效率深表谢意。 2002年3月18日,员工李经恒在张家界泰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一干就是七年,先后担任业务经理、主管安全的副经理、总经理等职务。2009年4月17日,张家界泰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单方解雇了李经恒,双方因经济补偿及社会保险费缴纳问题而发生纠纷。2010年1月14日,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1、张家界泰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李经恒赔偿金、加班工资等共计53379.37元;2、张家界泰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给李经恒补交2002年3月18日至2009年4月18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34000元。
调解书生效后,用人单位未予履行。2010年8月19日,李经恒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能动司法,一方面果断采取了冻结用人单位银行账户的措施,另一方面及时召集双方当事人做协调工资。2010年9月3日,终于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家界泰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李经恒赔偿金、加班工资等共计53379.37元,并到武陵源区社会保障局给申请执行人李经恒补交七年时间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34000元。
今年来,该院已经圆满执结了5件劳动争议案件,为18位企业员工追回劳动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25万余元。化解了一大批劳资纠纷社会矛盾,维护了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