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0-10-14 16:44:47
公 告
朱建华、沈梦霞:
本院受理原告王先华诉你们及康桂英、张玲、任振军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10)张武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你们给原告王先华支付货款101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2元,公告费3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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