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动机制显神威 系列案件尽执结 --武陵源法院圆满执结四起拖欠货款系列案
11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申请人王毅从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法院执行法官手里接过37万元执行款现金支票时,将一面写着“匡扶正义 秉公执法”的锦旗送给该院院长甄建棠的手里。至此,以刘晓红为被执行人的四件拖欠货款系列案终于以一件当庭和解兑现、三件案外和解的方式圆满执结。
2007年12月10日,四川成都市个体经营户王毅为销售牛肉产品及其他四川特产,与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的个体经营户刘晓红、张立平达成供销协议,双方约定,由王毅将送货发送到刘晓红在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天子街经营的土家民族食品开发中心(又名“土家铺子”),货到付款。2008年2月20日,王毅开始按照张立平的通知通过空运和物流公司给“土家铺子”供货,刘晓红收到货后支付了大部分货款。2009年12月1日,王毅与“土家铺子”进行了结算,“土家铺子”尚欠王毅货款349080.33元。王毅多次来武陵源找刘晓红、张立平催讨货款未果。2010年6月1日,王毅向武陵源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武陵源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依法冻结了刘晓红的银行存款22万元,冻结张立平的银行存款13万元。2010年6月13日,王毅将刘晓红、张立平两人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共同支付拖欠的货款349080.33元及讨债费用。2010年9月6日,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晓红与张立平曾是夫妻关系,在与王毅达成供销合同之前已经登记解除婚姻关系,据此判令被告刘晓红单独支付原告王毅货款349080.33元,张立平对王毅的该笔货款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与此同时,给“土家铺子”供过货的另外三个债权人陈佳阳、苏国其及唐林辉也起诉了刘晓红。2010年7月28日,三债权人与刘晓红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刘晓红定于2010年8月15日前支付陈佳阳货款38万元、苏国其货款48万元、唐林辉借款42万元。
2010年10月21日,王毅、陈佳阳、苏国其、唐林辉向武陵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四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应执行总标的达163万余元,财产保全冻结的财产远远不能满足案件兑现的需要,对该四案的执行,还有可能引起其他债权人的跟风诉讼,连锁反应。武陵源法院院长甄建棠高度重视,多次召集执行法官研究执行方案,并向区委政法委作了专题汇报,在政法委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启动执行联动机制,各联动成员单位发挥各自的职能,积极协助法院执行。执行法官先对刘晓红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进行全面地仔细地调查,通过向相关银行、工商、房地产、交警、国土、民政等部门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刘晓红还有如下财产可供执行:1、有两套房屋,一套83平方米,一套77平方米;2、刘晓红在离婚时从其前妻张立平开办的黄山市状元福地食品有限公司及武陵源区天子街金牌刀业店分得有5%的原始股份;3、刘晓红与张立平还有离婚时没有分割的共同财产。执行法官对刘晓红的上述财产及时采取了查封、冻结等执行措施。还在网上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发动社会各界对被执行人刘晓红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举报。
正当执行法官紧锣密鼓地调查刘晓红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张立平以案外人的名义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她名下13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2010年11月5日,申请执行人王毅提供了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冻结以张立平名义存入银行的这13万元存款。执行法官经合议认为,张立平虽不是本案被执行人,但从调查查明的财产线索看,被执行人刘晓红在其前妻张立平的企业中仍然享有一定比例的股份,两人存在很复杂的财产关系,为了切实维护四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以张立平名义存入银行的这笔13万元存款予以继续冻结。
被执行人刘晓红慑于联动机制强大的压力,于2010年11月9日主动要求与申请执行人和解。执行法官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行执行协调会。当日,申请人王毅与被执行人刘晓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刘晓红一次性支付王毅货款及利息等共计37万元,张立平自愿将冻结的13万元借给刘晓红用于支付王毅的货款。2010年11月12日,申请人陈佳阳、苏国其、唐林辉也与被执行人刘晓红达成案外和解并申请撤销执行,2010年11月15日,该院裁定对另三案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