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6日下午4时,吴雪晴的父亲拿着3.7万元的赔偿款,紧紧握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雷清波的手:“真的谢谢你们,没想到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得到赔偿啊!” 2010年2月5日15时30分,年轻司机谭涛驾驶小车在龙阳公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梨子坪收费站路段时,因车速过快,撞伤在路边玩耍的六岁孩童吴雪晴。交警队现场勘查后认定:谭涛驾驶车辆时,车速过快,对路面动态估计不足,未注意安全行车,撞伤路边行人,负该事故的完全责任。吴雪晴住院治疗24天,花费医疗费共计6218.22元;鉴定伤残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用约3万元。双方因赔偿金额未达成协议,2010年11月16日,吴某的父亲起诉到法院,要求谭某赔偿医疗费等共计5.6万元。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受理该案后,认为该案权责分明、争议不大,可以通过立案调解化解矛盾纠纷,遂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立案后的调解工作。鉴于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无异议,主要分歧是赔偿标准和给付期限的问题。承办法官详细解释相关法律规定,正确核算原告请求事项中的赔偿金额,当事人都心服口服。经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后,谭涛当庭给付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后期治疗费、交通费等赔偿费共计3.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