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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1-01-17 10:39:39
本院于2010年11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黎兴年的公示催告申请,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1月17日依法作出(2010)张武催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宣告发票人为黄龙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票人为黎兴年、股票号码为0106592、0107669、0107670、0107671、0107672、0107673、每张面额1000元的黄龙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黎兴年有权申请黄龙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补发上述股票。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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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未央路 邮编:417400 电话:5618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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