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张家界泰安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原是很好的生意伙伴,双方有多年的业务交往,后又被吴某聘为公司执行总经理,因春运利润分成发生纠纷反目成仇。3月14日,经武陵源法院和解执行,双方握手言和、重归于好。 2009年春运期间,李某作为张家界泰安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总经理,自己组织资金和人员在怀化、五强溪、官庄车站等地进行春运经营,共赢利38.9万元,其中在官庄车站赢利9.1万元,后因利润分成问题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发生争议,吴某以种种理由予以搪塞不予结算。无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支付利润分成款及其他费用。2011年1月18日,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张家界泰安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给李某返还2009年度官庄车站的春运利润及其他费用共计8.8万元,定于2011年2月底付清。到期后,吴某未自动履行义务,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没有简单地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是立足于做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工作。3月14日,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张家界泰安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当场给李某付清8.8万元。该案终以和解结案,双方当事人的积怨也得以化解,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