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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执行达八年 最终还本又付息

作者:覃玉奇  发布时间:2011-04-14 14:31:27


    4月14日,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从武陵源法院执行法官手里接过70000元的执行款支票时,向执行法官深鞠一躬,感慨地说:“没想到法院不仅给我执行得八年前的工程款本金,还为我执行得四万多元的利息,真是太感谢你们了!”。

    2003年1月1日,张家界市国家森林公司管理处将其所有的迎归大酒店委托给张某某经营,2003年1月1日,张某某又与吴某某签订合伙经营该酒店的协议,合伙经营期为20年。为对该酒店进行改造装修,吴某某、张某某将该酒店的改扩建工程承包给王某某施工,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双方于2004年6月11日进行工程结算,吴某某、张某某尚欠王某某工程款132838元,并在欠条上承诺给王某某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2008年7月23日,王某某将吴某某、张某某诉至法院。2008年9月22日,武陵源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吴某某、张某某支付原告王某某工程款本金132838元及相应利息。2009年2月16日,王某某申请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启动调查程序,先向各家银行、国土、房管、工商、交通等部门进行查询,发现两被执行人除这个酒店的经营权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再调查该酒店的经营情况时,发现两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已将酒店的经营权转包给了他人经营,几年的转包租金已经提前预收,且预收的租金早已转移。由于没有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的执行一度陷入僵局,只好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虽然已经终结,但执行法官一刻也没有放弃对该案财产的查找,将该案未执行的信息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发动知情人士举报财产,经群众举报,终于发现两被执行在某超市每年有部分预期收益。执行法官将这一财产线索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王某某申请恢复执行,2009年10月9日,执行法官将两被执行人在某超市的预期收入采取了冻结措施,收益到期时再依法予以提取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经一年多的执行,该案大部分标的已经执行到位,只剩余本金24298元为执行到位了。4月14日,执行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协商,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吴某某、张某某应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工程款本金132838元及利息,已付本金108540元,尚欠本金24298元及利息,当天一次性支付本息共计70000元。协议达成后,两被执行人当场兑现完毕。

编辑:宋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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