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武陵源法院将一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民事裁定书送达给申请执行人熊隆才手中,并告知债权人在被执行人吴三明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这是武陵源法院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清积”结案新标准后办理的首件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而结案的案件。 2002年7月,武陵源区中湖乡印家山村残疾人熊隆才与该乡车家山村的吴三明合伙经营旅游客运业务,后因经营亏损发生纠纷。2004年8月30日,武陵源法院依法判决吴三明支付熊隆才经营亏损8.5万元和车款11万元及利息。
2005年5月30日,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向后几十次上门做被执行人吴三明的思想工作,截止2006年4月20日,被执行人吴三明分期总共履行了88500元。此后,吴三明突然下落不明,不知去向。执行法官找遍了被执行人吴三明的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做生意所在地,都没有查到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的执行程序在一定时期无法继续进行下去。与此同时,申请执行人熊隆才系残疾人,妻子没有正式工作,孩子读书要钱,还承受着沉重的贷款负担,曾对执行法院产生过不满情绪,先后向区人大、区政法委,市人大、市政法委、市中院,省高院、省政法委等部门上访过。武陵源法院把该案列为这次全国清理执行积案的重点案件,执行法官多次与申请执行人熊隆才谈心,为他着想,帮助他解决面前的生活困难,鼓励他多想其他门路致富,让他明白法院公正司法、为民司法的宗旨,请他多理解法院的执行工作。鉴于熊隆才系残疾人,属特困当事人,执行法官还为他申报了司法救助,2009年5月21日,武陵源法院给予熊隆才司法救助3000元。使申请执行人熊隆才一方面感受到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温暖,一方面充分理解执行工作的难度和艰辛。
2009年3月25日,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规定在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进行下去时,有七种情形皆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结案。执行法官耐心细致地给熊隆才宣讲该《通知》具体规定,又依该通知精神要求熊隆才举报被执行人吴三明的财产情况,熊隆才亦未查找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2009年5月12日,武陵源法院依照该《通知》规定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熊隆才拟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熊隆才接告知书后当即书面表示同意。5月25日,武陵源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部分第8条第(1)、(7)项的规定对该案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这一长达5年之久的积案得以适用新的结案标准依法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