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当申请执行人吴某某、邓某某从武陵源法院执行法官手里领得各自应享有的土地征收补偿款660元时,对执行法官深鞠一躬充满感激地说:“法律是公正的,谢谢法院,谢谢法官!”。 1988年,吴某某嫁到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宝峰路居委会一组,户籍也随之迁入该组。1994年9月8日,儿子邓某某出生,户籍亦在该组。此后,吴某某与丈夫离婚,儿子邓某某随母吴某某生活并长期居住在该组。1996年,宝峰路居委会一组承包土地调整时,吴某某与儿子邓某某均承包有责任田地。2010年10月,因该组部分土地被政府征收,所得土地补偿款共有15万余元。2010年11月24日,该组为分配这部分土地征收补偿款,召开全组村民会议并作出分配这部分补偿款的决议,全组按人平660元的标准分配补偿款,同时,以吴某某已经改嫁再婚为由取消了吴某某及其儿子邓某某的分配资格。2010年12月8日,吴某某、邓某某分别诉至法院。
2011年2月28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某改嫁再婚后,与儿子邓某某的户籍均未迁出该组,且已经在该组承包有责任田地,在这部分补偿款分配方案确定时具有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当然享有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权。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宝峰路居委会一组所作出的分配方案中侵犯吴某某、邓某某权益的内容无效。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令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宝峰路居委会一组支付吴某某、邓某某土地补偿费及其补偿费人平660元。判决生效后,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宝峰路居委会一组拒不履行判决义务,2011年4月18日,吴某某、邓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该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没有简单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是不厌其烦地上门做被执行人负责人及该组群众的思想工作,并反复向群众宣讲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以求得绝大多数群众对法院判决的理解和支持。2011年5月10日,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两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被执行人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宝峰路居委会一组当场将判决义务履行完毕。
今年以来,武陵源法院本着和谐执行的理念,努力化解事关群众利益的矛盾纠纷,运用执行和解的方式化解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的案件共有三件,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深得当地群众及各级领导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