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发布时间:2011-10-14 16:24:12
公 告
(2011)张武执字第67号
申请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土地储备中心与被申请人施大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1)张武民一初字第120-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10月12日,本院向被申请人施大杰发出(2011)张武执字第67号执行通知书。被申请人施大杰应当在通知限定的时间内腾房让地,但被申请人施大杰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施大杰在2011年10月20日前自动腾房让地。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院 长 甄 建 棠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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