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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陵源法院:圆满化解一长达七年之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作者:覃玉奇 李松儒  发布时间:2012-01-11 14:15:35


    元月10日,武陵源法院执行法官来到中湖乡檀木岗村,在该村村支两委、乡政府领导的支持配合下,促使申请执行人王爱润与被执行人宋英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圆满化解了这一长达七年之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田土互换起纠纷

    王爱润与宋英妹两家人系邻居,都属中湖乡檀木岗村枫杨湾组村民。1996年,为耕种方便,宋英妹承包的草树田与王爱润承包的挑子树田互换,双方均与村委会重新签订了承包合同。2005年4月,宋英妹为修建住房,没有找到合适的宅基地,便打算换回原来承包的草树田,遭到王爱润的拒绝,宋英妹便强行放干了田里的水,开挖了房屋基脚,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经村委会调解,王爱润同意将草树田与宋英妹的一丘已经栽了秧的岩堡田再次互换,同年9月19日,宋英妹偷偷将王爱润管理的岩堡田里的稻谷收割,双方再次发生纠纷,两家人从此结下深深的积怨。经村委会、乡政府多次调解未果,王爱润诉至法院。

                               两年四审定纷争

    2007年4月12日,武陵源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宋英妹不服,提起上诉。同年5月22日,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同年9月20日,武陵源法院重审后作出判决:被告宋英妹一家拆除修建在草树田上面的建筑物并恢复到耕种状态,赔偿原告王爱润两年的稻谷480斤。宋英妹一家对重审判决任然不服,再次上诉,2008年4月28日,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10年5月17日,王爱润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依法拆除宋英妹一家修建在草树田上面的建筑物并恢复到耕种状态,以及赔偿稻谷480斤。

                              变通执行终化解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上门找被执行人宋英妹做思想工作,发现被执行人宋英妹一家四口非常贫困,属特贫户,没有固定经济收入,母亲赵二妹年老体弱,哥哥宋有世是精神病人,她本人及弟弟宋有志为扶养母亲、哥哥均没有成家,若依照生效民事判决强制拆除被执行人宋英妹一家修建的房屋,将导致宋英妹一家四口无处居住,流离失所,丧失最基本的生活、生存条件。鉴于被执行人的特殊情况,案件不得不暂缓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爱润向各级各部门不断上访,要求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反过来又做申请执行人王爱润及其家人的思想工作,王爱润父亲最终决定退让一步,提出愿意接受用经济补偿的方式变通执行。可宋英妹一家的境况根本没有支付补偿款的能力,这让执行法官感到黔驴技穷,再次陷入困惑和无奈。

    该案的执行引起了院长甄建棠的高度重视,听取汇报后当即指示执行法官:该案的执行既要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又要贯穿司法为民的执法理念。按照院长的指示,执行法官启动执行联动机制,院长亲自带领执行法官找区、乡、村各级领导共同研究案件的执行及纠纷的化解方案,得到各级各部门领导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区民政、乡政府、村委会均表示可以给予宋英妹适当经济救助。

2012年1月10日,执行法官来到案发现场,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协调,并邀请村委会书记及乡政法委书记参加,就该案的执行,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宋英妹修建在申请执行人王爱润草树田上面的建筑物维持现状;2、被执行人宋英妹自愿给申请执行人王爱润补偿经济损失18000元。申请执行人王爱润放弃拆除修建在草树田上面的建筑物并恢复到耕种状态及赔偿稻谷480斤的执行请求;岩堡丘田由申请执行人王爱润继续耕种。

    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针对被执行人宋英妹的特殊困难,中湖乡政府当即给予经济救助10000元,区民政给予经济救助3000元,武陵源法院给予司法救助5000元。当天,宋英妹将上述救助金18000元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爱润,王爱润也自愿放弃了原来的执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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