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公告
(2012)张武执初字第07-1号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国强与被执行人吴杨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张中刑终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及本院(2011)张武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吴杨海应于2012年1月2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张国强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173 235.75元并对同案被执行人唐国初的赔偿义务173 235.75元承担连带责任,至今分文未履行。限被执行人吴杨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到期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执行人吴杨海所有的在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吴家峪居委会八组居民安置小区的一栋房屋(该房产已被本院于2011年8月5日查封,建筑面积:241.74平方米,产权证号:张房权证武字第02090号,土地使用证号:武索国用(2003)字第85号)。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