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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 证 指 导(四)

发布时间:2012-03-29 10:56:03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导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籍证明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诉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

    二、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即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成立及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普遍适用于各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

    1、房地产买卖合同;

    2、房地产销售许可证;

    3、购房方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购房方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还应提供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分期支付按揭款的清单等。

    4、房屋竣工验收情况的证明。

    5、房屋交接时间的证明。

    三、当事人还应针对具体的诉讼请求提交仅适用于某类案件的证据

    (一)因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方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案件

    1、购房方受到损失的证据;

    2、售房方以施工期间遇到不可抗力为由提出抗辩的,就提供气象、地震、消防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等。

    (二)因开发商延期办理《房地产证》,购房方要求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的案件

    1、售房方通知购房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和办理《房地产证》的证明;

    2、售房方已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的证明;

    3、房地产证或产权转移登记的电脑查询单。

    四、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导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籍证明、暂住证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买卖合同;

    2、订(定)货单;

    3、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4、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5、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2、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3、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赔的证据;

    5、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由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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