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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买卖无效 财产返还六年执结

---武陵源法院圆满执结一起涉特殊主体案件

作者:覃玉奇、李松儒  发布时间:2012-07-03 08:16:18


    7月2日,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将18万元执行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邓学军,至此,这起以居民委员会为被执行人的特殊主体案件圆满执结。这是该院深入开展清理涉及党政机关、村居委会等特殊主体执行案件活动以来执结的又一积案。

    2001年9月28日,邓学军以翠茵山庄业主的名义与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宝峰路居委会签订了一份买卖27亩土地的协议。2002年1月2日,宝峰路居委会收取了邓学军支付的“定金”10万元,待土地过户手续办完后付清全部价款。此后,因办不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双方发生纠纷。2005年8月2日,邓学军诉至法院,要求宝峰路居委会双倍退还定金共计20万元。2006年元月6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所签土地买卖协议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属无效合同,据此,判令宝峰路居委会返还邓学军人民币本金10万元并支付自2002年1月12日起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判决生效后,宝峰路居委会未予履行。2006年4月17日,邓学军向武陵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宝峰路居委会自动履行5万元后拒不履行,经查也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0年10月14日,法院不得不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2012年元月,邓学军以宝峰路居委会有土地征收款收入为由申请恢复该案的执行。该案恢复执行后,执行法官仍然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调查走访,才知道辖区各村居的财务已经改革为由乡、镇、办事处经管站代管。执行法官一方面启动执行联动机制,通知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协助执行;另一方面向市、区两级清理涉及党政机关、村居委员会等特殊主体执行案件活动领导小组汇报,争取支持。在各级领导的重视下,执行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反复、多次协商,6月29日,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宝峰路居委会愿意一次性支付给邓学军本息共计18万元整;其余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邓学军表示自愿放弃。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宝峰路居委会当场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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