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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收账起纠纷 法官执行促和谐

作者:覃玉奇、黄志能  发布时间:2012-07-03 15:51:46


  7月3日,毛某将替邓某收取的最后一笔预制板款2.6万元当着执行法官的面返还给邓某。至此,这起委托合同纠纷案终于画上了一个句号。

    邓某与毛某本是要好的朋友。2010年,邓某在给武陵源区岩门商品房及沙坪经济适用房的建筑商销售预制板过程中,委托毛某帮助收取货款,邓某按3元每米支付毛某报酬。直到2011年12月,毛某手中尚有4.6万元已收取的预制板款仍然没有返还给邓某。邓某经多次索要未果而将毛某诉至法院。审理期间,毛某自动返还了2万元。2011年12月23日,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毛某返还邓某剩余的预制板款2.6万元,定于2012年1月13日支付1万元,5月底前支付1.6万元。

    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毛某拒不履行。6月15日,邓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找到毛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责令毛某尽快履行。毛某辩解说已经将该笔货款挪作他用,暂时无法履行,但摄于法律的威严,表示愿意想办法尽快履行。7月3日,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毛某当场一次性付清2.6万元,邓某自愿放弃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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