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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接待处理制度

发布时间:2009-08-07 11:50:36


    一、院信访大厅是接待涉诉来访的专用场所。凡来院上访的,原则上均应在信访大厅接访。

    二、凡需进入办公区接访的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凭信访接待室的《接访登记卡》由门卫登记后放行。

    三、立案庭立案室、信访接待室负责当事人立案、申诉的来访登记、接访以及联系落实接访人。

    四、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就其本院正在审理、复查的案件来访的,相关庭室承办人或庭室负责人应当接访。

    五、相关业务庭已接访两次以上,当事人要求院领导接访的,分管院领导应当安排时间接访。接访时,应通知相关业务庭室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参加。

    六、对于特别重大疑难和久诉不息的案件,分管院领导可报请院长接访。院长接访时,由办公室通知分管院领导、相关业务庭室负责人、案件承办人一并参加。

    七、来访人员诉求合理的,必须帮助解决问题。诉求无理的,应耐心说服教育,不得与来访人员发生争吵。

    八、来访人员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人身财产安全和工作秩序的,接访人可通知司法警察处置。法警接通知后,应无条件立即赶到现场,做好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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