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张武行执字第17号行政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09-10-30 12:35:05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
行政裁定书 |
(2009)张武行执字第17号 |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在武陵源区军地坪。 法定代表人杨万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覃章文,该局工作人员,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凤湾居委会四组。 委托代理人彭光琼,该局工作人员,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吴家峪居委会三组。 被执行人长沙市园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在长沙市天心区石碑岭。 法定代表人贺仲安,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2008年12月5日对被执行人长沙市园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张武劳社监罚字2008第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张武劳社监罚字2008第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园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既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审 判 长 张 桃 益 审 判 员 何 应 初 审 判 员 赵 文 英
二OO九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赞 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