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张武行初字第21号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09-10-30 12:37:28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张武行初字第21号

原告杜次春,女,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慈利县人,住慈利县江垭镇官桥村9组。

委托代理人文中华,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界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子午路5号。

法定代表人郑志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劲松,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向延笛,女,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吴家峪居委会七组。

原告杜次春诉被告张家界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于2009年8月13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次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动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次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杜次春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桃 益  

                    审 判 员  赵 文 英  

                    审 判 员  何 应 初  

                      二OO九年九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陈   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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