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张武行初字第21号行政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09-10-30 12:37:28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
行政裁定书 |
(2009)张武行初字第21号 |
原告杜次春,女,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慈利县人,住慈利县江垭镇官桥村9组。 委托代理人文中华,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界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子午路5号。 法定代表人郑志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劲松,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向延笛,女,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吴家峪居委会七组。 原告杜次春诉被告张家界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于2009年8月13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次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动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次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杜次春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桃 益 审 判 员 赵 文 英 审 判 员 何 应 初
二OO九年九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陈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