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张武行执字第18号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09-10-30 12:38:47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张武行执字第18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在武陵源区军地坪。

法定代表人陈华村,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平安,武陵源区天子山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人员,住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吴家峪居委会。

被执行人雷军,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现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武陵大道湘水宾馆对面,户籍地为常德市鼎城区黄珠洲乡四百弓村8村民组。

被执行人彭春丽,女,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汉寿县人,住址及户籍地同上,系雷军的妻子。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2009年4月8日作出的武计生征字[2008]第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武计生征字[2008]第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雷军和彭春丽夫妇于2008年4月28日,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妇幼保健院生育的第二个孩子,系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为由,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2009年4月8日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决定对雷军征收社会抚养费56904元、彭春丽征收社会抚养费18968元,合计社会抚养费75872元。该征收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09年4月8日对雷军和彭春丽夫妇作出的武计生征字[2008]第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雷军、彭春丽在2009年8月20日前主动向本院缴纳社会抚养费,即雷军应缴纳社会抚养费56904元,彭春丽应缴纳社会抚养费18968元;逾期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雷军和彭春丽负担。

                    审 判 长  张 桃 益  

                    审 判 员  何 应 初  

                    审 判 员  赵 文 英  

                      二OO九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赞 荣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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