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张武行执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0-08-06 17:35:21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张武行执字第2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在武陵源区军地坪。

法定代表人陈华村,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文学,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索溪峪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吴家峪居委会9组。

被执行人邓强,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慈利县人,居民,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索溪峪镇喻家嘴居委会5组。

被执行人唐西丽,女,1978年6月18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居民,住址同上。系邓强的妻子。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2009年7月13日作出的武索计生征字[2009]第30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武索计生征字[2009]第30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邓强和唐西丽夫妇于2008年9月30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违法生育行为,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男方邓强征收社会抚养费18968元、对女方唐西丽征收社会抚养费18968元,合计社会抚养费37936元。该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应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09年7月13日对邓强和唐西丽作出的武索计生征字[2009]第30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邓强、唐西丽收到本裁定书后十五日内自动履行各自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18968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执行人邓强和唐西丽各负担50元。

                  审 判 长  张 桃 益  

                  审 判 员  赵 文 英  

                  人民陪审员  覃 章 文  

                    二O一O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伍 洲 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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