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张武行执字第6号行政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10-08-06 17:37:16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
行政裁定书 |
(2010)张武行执字第6号 |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在武陵源区军地坪。 法定代表人陈华村,局长。 委托代理人邓涛,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中湖乡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宝峰路居委会10组。 被执行人杨相毛,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农民,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中湖乡三家峪村杨家里组。 被执行人刘金霞,女,1978年12月27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桑植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杨相毛的妻子。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2009年12月7日作出的武计生征字[2010]第5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武计生征字[2010]第5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杨相毛和刘金霞夫妇于2009年8月26日在张家界市妇幼保健院生育第三个子女的违法行为,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分别作出对杨相毛征收社会抚养费10000元,对刘金霞征收社会抚养费7070元的征收决定。该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应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09年12月7日对杨相毛和刘金霞作出的武计生征字[2010]第5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杨相毛、刘金霞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自动履行各自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执行人杨相毛和刘金霞各负担50元。
审 判 长 张 桃 益 审 判 员 赵 文 英 人民陪审员 覃 章 文
二O一O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伍 洲 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