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张武行执字第8号行政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10-08-06 17:40:17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
行政裁定书 |
(2010)张武行执字第8号 |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在武陵源区军地坪。 法定代表人陈华村,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文学,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索溪峪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住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吴家峪居委会9组。 被执行人邓先明,男,1967年6月1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居民,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索溪峪镇河口村8组。 被执行人袁华,女,1973年9月20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慈利县人,居民,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2009年7月13日作出的武索计生征字[2009]第30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武索计生征字[2009]第30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邓先明、袁华缴纳社会抚养费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既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案件执行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担。
审 判 长 张 桃 益 审 判 员 赵 文 英 人民陪审员 覃 章 文
二O一O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伍 洲 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