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张武行执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10-08-06 17:41:22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
行政裁定书 |
(2010)张武行执字第9号 |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在武陵源区军地坪。 法定代表人陈华村,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文学,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索溪峪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吴家峪居委会9组。 被执行人毛善青,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农民,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索溪峪镇岩门村2组。 被执行人彭双凤,女,1971年10月20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居民,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2009年7月1日作出的武索计生征字[2009]第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武索计生征字[2009]第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毛善青、彭双凤于2009年5月31日违法生育行为,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男方毛善青征收社会抚养费7530元、对女方彭双凤征收社会抚养费22590元,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30120元。该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应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09年7月1日对毛善青和彭双凤作出的武索计生征字[2009]第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毛善青、彭双凤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自动履行各自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执行人毛善青和彭双凤各负担50元。
审 判 长 张 桃 益 审 判 员 赵 文 英 人民陪审员 覃 章 文
二O一O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伍 洲 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