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张武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10-10-13 10:19:31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
行政裁定书 |
(2010)张武行初字第4号 |
原告代辉,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土家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中湖乡派出所协警,住武陵源区中湖乡杨家界居委会寨子岗组。 被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中湖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武陵源区中湖乡。 法定代表人高欢云,乡长。 原告代辉诉被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中湖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已于2010年5月14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代辉以中湖乡政府退还罚款,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动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辉负担。
审 判 长 张 桃 益 审 判 员 向 左 斌 人民陪审员 覃 章 文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赵 文 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