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张武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1-07-20 08:29:00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张武刑初字第17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立军,男,1967年5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身份证号码4303211670505353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湘潭县分水乡槐树湾村万年村民组。因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04年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8年4月2日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10月1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陵源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建军,又名张天,男,1975年12月31日出生于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身份证号码430811197512310913,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武陵源区中湖乡青龙垭村小峪湾组025号。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9月15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陵源区看守所。

被告人姚勇军,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于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身份证号码43081119740125121X,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武陵源区协合乡李家岗村土院组017号。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9月15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被告人张远海,又名张鹏,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于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身份证号码430811197209290956,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武陵源区中湖乡青龙垭村胡芦垭组009号。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9月15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陵源区看守所。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以湘张武检刑诉字(201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立军、张建军、姚勇军、张远海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斌、唐华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立军、张建军、姚勇军、张远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0年5月,被告人朱立军接到姚勇军要假发票的电话后,在长沙火车站附近联系到了一位有假发票的中年妇女,朱立军给姚勇军打电话说有货,并约定了交易地点。姚勇军驾车来到约定的长沙市杨家山东一宾馆前面的公路上,从朱立军和中年妇女手中以50元1本的价格购买了100本非法制造的张家界市服务行业统一发票。

2、被告人张建军在2008年至2010年5月期间,多次在长沙市流动票贩子手中购得非法制造的发票非法出售。其中出售给张远海50本,姚勇军40本,陈功进5本,杨智1本,钟峰2本,唐天祥5本,张功武2本,覃伟1本,冉进新1本,共107本2675份。

3、2009年至2010年4月,被告人姚勇军从张建军、长沙火车站流动票贩子手中以及通过朱立军联系购得张家界地区的假发票200余本,2010年5月,通过朱立军购得非法制造的发票100本非法出售。其中出售给张建军22本,吕云峰50本。

4、2009年3月开始,被告人张远海从张建军手中购得50本非法制造的发票非法出售,其中出售给陈永安5本,黎德明2本,胡升爱2本。

公诉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1、被告人朱立军、张建军、姚勇军、张远海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吕云峰、唐天祥、张功进等人的证言;3、鉴定性材料;4、书证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该院认为,被告人朱立军、张建军、姚勇军、张远海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均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且朱立军系累犯,姚勇军协助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立军对介绍、联系他人给被告人姚勇军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100本共2500份的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实质性的辩解意见。

被告人张建军、姚勇军、张远海对购买非法制造的发票并出售从中营利的事实均供认不讳,均没有提出实质性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

1、2010年5月份,被告人姚勇军给被告人朱立军打电话,要购买张家界地区的假发票,二人通过电话商定:共购买100本,每本价格为人民币50元。朱立军在长沙火车站附近联系到了一位有张家界地区假发票的中年妇女(真实身份不详)后,便电话告知了姚勇军,双方约定交易地点为长沙市杨家山东一宾馆附近。姚勇军驾车来到约定地点后,朱立军和那中年妇女一起将100本(每本25份,每份一式三联,每份最高票面额为99999元)假的张家界市服务行业统一发票交给了姚勇军,姚勇军以每本人民币50元的价格付了款,朱立军从那中年妇女处获得赃款人民币500元。

2、2008年至2010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建军多次在长沙市流动票贩子及被告人姚勇军处以人民币50元至70元不等的价格购得张家界地区的假发票,以人民币55元-150元不等的价格予以出售,从中营利。其中,张建军以每本人民币11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张远海50本,共计1250份;以每本人民币55元-7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姚勇军40本,共计1000份;以每本人民币120元-15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陈功进5本,共计125份;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杨智1本,计25份;以每本人民币120元-15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钟峰3本,共计75份;以每本人民币85元的价格出售给唐天祥5本,共计125份;以每本人民币120元-15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张功武2本,共计50份;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出售给覃伟1本,计25份;出售给冉进新1本,计25份;总共108本2700份。案发后,从覃伟处收缴假的湖南省张家界市服务行业统一发票1本(其中编号为10080369的那张已开出金额为1830元);从张功武处收缴假的湖南省张家界市服务行业统一发票2本;从陈功进处收缴假的湖南省张家界市服务行业统一发票1本。

3、2009年至2010年5月,被告人姚勇军自己以及通过朱立军联系从长沙火车站流动票贩子处和张建军处以人民币50元-80元不等的价格购得张家界地区的假发票,以人民币70元-100元不等的价格予以出售,从中营利。其中,以每本人民币7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建军50本,共计1250份;以每本人民币90元-1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吕云峰50本,共计1250份。

4、2009年3月,被告人张远海从被告人张建军处以每本人民币110元的价格购得张家界地区的假发票50本,以每本人民币180元-200元不等的价格予以出售,从中营利。其中,出售给陈永安5本,共计125份(陈永安以180元的价格将其中一本假发票转让给熊敏);出售给黎德明2本,共计50份;出售给胡升爱2本,共计50份。案发后,从熊敏处收缴假的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服务行业统一发票1本;从胡升爱处收缴假的湖南省张家界市服务行业统一发票1本。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陈功进的证言证明:2008年9月份至2010年4月份,他从被告人张建军处以每本人民币120元-15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过四次共五本张家界地区的裁剪发票。

2、证人唐天祥的证言证明:2010年6月上旬的一天,他从被告人张建军处以每本人民币85元的价格购买了五本假的张家界地区的裁剪发票。

3、证人覃伟的证言证明:2010年7月份的一天,他通过廖青联系,从被告人张建军处以每本人民币15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本假的张家界市服务行业的统一发票。该发票每本25份,每份最大限额是万字开头的,最大可以开出99999元。

4、证人杨智的证言证明: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他从被告人张建军处以每本人民币100多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本张家界地区的服务行业统一发票。该发票一式三联,每张金额最高是99999元。

5、证人张功武的证言证明:2010年6、7月份的一天,他通过电话联系,找一个卖发票的人以每本150元的价格购买了二本张家界市永定区的假发票,卖发票的人是把发票送到张家界森林公园停车场门市部来的。

6、证人钟峰的证言证明:2008年至2009年期间,他通过电话联系,从一位张家界的中年男子处以每本人民币120元-15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过三次共三本张家界市服务行业的裁剪发票。

7、证人冉进新、孟巧丽、谷兴明的证言证明:2010年7月份的一天,张家界市港中旅营业部从一中年男人处购买了一本张家界市服务行业裁剪发票。

8、证人吕云峰的证言证明:他于2009年初至2010年9月出售一种张家界市服务行业裁剪假发票,该发票每本25份,每份三联,每份最高额可开99999元。期间,他从被告人姚勇军处以每本人民币90元-100元的价格购买了五十本假发票。

9、证人陈永安的证言证明:2009年至2010年6月份,他从被告人张远海处以每本人民币120元-18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过湖南省张家界地区的服务行业统一发票。该发票一式三联,每本25份。他以人民币180元的价格卖给了熊敏一本发票。

10、证人熊敏的证言证明:2010年4月份的一天,她从陈永安处以人民币180元的价格买了一本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服务行业统一发票。

11、证人黎德明的证言证明:2010年3月至5月期间,他从被告人张远海处以每本人民币190元-20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了二次共二本湖南省张家界地区的服务行业裁剪发票。该发票每本25份,每份三联,每份最高金额为99999元。

12、证人胡升爱的证言证明:2010年7月份的一天,他经人介绍,花人民币370元从被告人张远海处买了二本发票。该发票是印有张家界市地税监制章的裁剪发票,每本25份,最大额是以万字开头。

13、证人卓年平的证言证明:2010年3月至5月期间,她帮被告人张远海给袁家界景区农家饭庄的陈老板送过三本发票,还给袁家界下坪山里人家的黎德明送过二本发票。

14、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提取笔录两份、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五份及物证发票证明:从张功武、胡升爱、覃伟、熊敏等处扣押了张家界市服务行业统一发票、张家界市永定区服务行业统一发票;且该二种发票均为本装,一本25份,一式三联,每份最高票面额为99999元。张家界市地方税务局张地税票鉴(2010)6号关于发票鉴别的复函证明:以上所扣押的发票均为假发票 。经被告人朱立军、张建军、姚勇军、张远海辨认,均确认上述二种发票就是自己所出售的假发票的类型。

15、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姚勇军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

16、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08)芙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朱立军因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04年8月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8年4月2日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湖南省网岭监狱(2009)释字第400号释放证明书证明朱立军于2009年6月21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朱立军、张建军、姚勇军、张远海均对自己出售假发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立军、张建军、姚勇军、张远海出售擅自制造的不具有可以抵扣税款、用于出口退税功能的普通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依法应分别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四被告人的罪名指控成立。朱立军、张建军、姚勇军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数量大,属情节严重。朱立军应姚勇军的要求,积极联系他人给姚勇军卖假发票,从中获得好处费,起了主要作用,应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朱立军曾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姚勇军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建军、姚勇军、张远海有明显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立军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3年9月30日止)。

二、被告人张建军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姚勇军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张远海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上述罚金均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赵 文 英  

                    审 判 员  张 桃 益  

                    人民陪审员  王 玉 华  

                     二O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谭 新 杰  

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四款 对于第三款规定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