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张武行非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1-09-28 10:07:46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张武行非字第5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在武陵源区军地坪未央路。

法定代表人陈华村,局长。

委托代理人艾荣华,武陵源区索溪峪镇计生办主任,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吴家峪居委会4组。

被执行人肖家生,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慈利县,土家族,职工,住慈利县零阳镇东街居委会南街33号。

被执行人吴兰英,女,1980年10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慈利县,土家族,居民,住武陵源区索溪峪镇喻家嘴居委会4组。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2011年5月5日作出的张武计生征字[2011年]第3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张武计生征字[2011年]第3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肖家生与吴兰英于2009年2月11日在慈利县中医院违法生育子女的行为,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家生征收社会抚养费136032元、对吴兰英征收社会抚养费20280元。该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应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1年5月5日对肖家生和吴兰英作出的张武计生征字[2011年]第3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肖家生、吴兰英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自动履行各自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肖家生和吴兰英各负担25元。

               审 判 长  张 桃 益  

               审 判 员  赵 文 英  

               人民陪审员  陈   辉  

                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谭 新 杰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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