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张武行非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1-09-28 10:10:10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张武行非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在武陵源区军地坪。

法定代表人陈华村,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平安,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计生局干部,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吴家峪居委会1组。

被执行人罗元辉,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慈利县,土家族,居民,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吴家峪居委会。

被执行人甘先萍,女,1978年9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应城市,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罗元辉的妻子。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2011年4月6日作出的张武计生征字[2011年]第2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张武计生征字[2011年]第2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罗元辉和甘先萍夫妇于2011年1月16日在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医院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行为,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罗元辉征收社会抚养费48 384元、对甘先萍征收社会抚养费48 384元,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共96 768元,该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应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1年4月6日对罗元辉和甘先萍作出的张武计生征字[2011年]第2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罗元辉、甘先萍收到本裁定书后三日内自动履行各自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48 384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罗元辉和甘先萍各负担25元。

                 审 判 长  张 桃 益  

                 审 判 员  赵 文 英  

                 人民陪审员  王 玉 华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谭 新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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