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张武行执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11-10-08 17:09:27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
行政裁定书 |
(2010)张武行执字第14号 |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在武陵源区军地坪。 法定代表人陈华村,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吴家峪居委会2组。 被执行人毛至军,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慈利县人,居民,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吴家峪居委会3组。 被执行人杜金平,女,1976年12月6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慈利县人,居民,住址同上。系毛至军的妻子。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2010年7月24日作出的张武计生征决字[2010年]第10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张武计生征决字[2010年]第10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毛至军和杜金平夫妇于2010年6月29日在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医院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行为,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分别对男方毛至军征收社会抚养费21988元、对女方杜金平征收社会抚养费21988元,该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应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0年7月24日对毛至军和杜金平作出的张武计生征决字[2010年]第10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毛至军、杜金平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自动履行各自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21988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执行人毛至军和杜金平各负担50元。
审 判 长 张 桃 益 审 判 员 赵 文 英 人民陪审员 覃 章 文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伍 洲 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