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张武行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1-10-08 17:10:21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张武行初字第11号

原告邓来勇,男,1969年7月4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索溪峪镇岩门村9组。

委托代理人肖智勇,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武陵大道高云小区。

法定代表人莫财明,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春,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来勇不服被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0年8月27日作出的张武城执处字[2010]第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于2010年9月15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来勇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动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来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来勇负担。

            审 判 长  张 桃 益  

            审 判 员  赵 文 英  

            人民陪审员  覃 章 文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伍 洲 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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