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张武执字第7-3号执行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1-10-09 16:52:35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9)张武执字第7-3号

申请执行人王先耀,男,195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凤湾居委会北正路108号。

被执行人吴延澍,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太平桥南35号。

被执行人张宏胜,女,1963年2月27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锣鼓塔居委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张武民一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于2009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张宏胜、吴延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延澍、张宏胜在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延澍、张宏胜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延澍、张宏胜共同拥有夜泊秦淮大酒店经营权并在步步高超市每年有门面租金收入。2009年10月9日,本院依法查封、冻结了两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2010年4月6日,申请执行人王先耀申请继续对上述财产进行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51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吴延澍、张宏胜共同所拥有的夜泊秦淮大酒店的经营权。

二、责令被执行人吴延澍、张宏胜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吴延澍、张宏胜未经本院允许不得经营该酒店,不得转让该酒店,不得对该酒店设定任何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被执行人吴延澍、张宏胜在步步高超市的全部租金收入。

四、查封、冻结期限均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覃 玉 奇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黄 志 能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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