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张武执字第8--2号执行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1-10-09 16:53:47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张武执字第8--2号

申请执行人谢斌等67人。

被执行人朱付彪,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吴家峪口居委会六组。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67份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元月25日向被执行人朱付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付彪在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谢斌等67人支付2700余万元借款,但被执行人朱付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朱付彪在案外人吴愈勇处有4.9%的股权转让收入,2010年1月6日,本院以(2010)张武民保字第3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该股权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朱付彪在案外人吴愈勇处4.9%股权转让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覃 玉 奇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黄 志 能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