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张武预执字第01号执行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11-10-09 16:54:42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1)张武预执字第01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地址在武陵源区武陵大道107号。 负责人张峰,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侯启发,男,195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东苑新村8号。 被执行人郑辉丽,女,1967年8月20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址同上,与被执行人侯启发系夫妻关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张武民二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侯启发、郑辉丽夫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侯启发、郑辉丽夫妇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侯启发、郑辉丽夫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按照(2010)张武民二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被执行人侯启发、郑辉丽夫妇所有的坐落在永定区崇文办事处禾家山的私房一栋,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享有该房产的抵押优先受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侯启发、郑辉丽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为:张房证字第031915号、土地使用证为:张国用(出让)字第2001-0251号的房屋一栋。 二、被执行人侯启发、郑辉丽负责保管被查封的房屋。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侯启发、郑辉丽可以自己居住;但因被执行人侯启发、郑辉丽的过错造成被查封房屋毁损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侯启发、郑辉丽不得出售、出租、抵押、赠与被查封房屋,不得对该房屋设定任何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覃 玉 奇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李 松 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