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张武执字第36-1号执行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11-10-09 16:56:28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0)张武执字第36-1号 |
申请执行人郭宏爱,男,1972年7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武陵源区天子山镇泗南峪居委会。 被执行人李昌辉(又名李昌飞),男,1976年5月8日出生,土家族,工人,住武陵源区军地坪办事处画卷路居委会。 被执行人石萍,女,1976年9月5日出生,土家族,工人,住址同上。与被执行人李昌辉(又名李昌飞)系夫妻关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张武民一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09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李昌辉(又名李昌飞)、石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昌辉(又名李昌飞)在银行的存款35000元整,冻结期间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松 儒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覃 玉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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