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张武预执字第01-1号执行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11-10-09 16:59:14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1)张武预执字第01-1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地址在武陵源区武陵大道107号。 负责人张峰,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侯启发,男,195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东苑新村8号。 被执行人郑辉丽,女,1967年8月20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址同上,与被执行人侯启发系夫妻关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张武民二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侯启发、郑辉丽夫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侯启发、郑辉丽夫妇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侯启发、郑辉丽夫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郑辉丽在银行的存款700000元整,冻结期间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覃 玉 奇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 松 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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