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张武预执字第01-2号执行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11-10-09 17:01:24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1)张武预执字第01-2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地址在武陵源区武陵大道107号。 负责人张峰,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侯启发,男,195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东苑新村8号。 被执行人郑辉丽,女,1967年8月20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址同上,与被执行人侯启发系夫妻关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张武民二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侯启发、郑辉丽夫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侯启发、郑辉丽夫妇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侯启发、郑辉丽夫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郑辉丽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永定支行的存款12000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郑辉丽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文昌阁支行的存款1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覃 玉 奇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 书记 员 李 松 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