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张武执字第36号执 行 裁 定 书 |
提交日期:2011-10-09 17:02:14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
执 行 裁 定 书 |
(2011)张武执字第36号 |
申请执行人郭宏爱,男,1972年7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武陵源区天子山镇泗南峪居委会。 被执行人李昌辉(又名李昌飞),男,1976年5月8日出生,土家族,工人,住武陵源区军地坪办事处画卷路居委会。 被执行人石萍,女,1976年9月5日出生,土家族,工人,住址同上。与被执行人李昌辉(又名李昌飞)系夫妻关系。 本院于2011年4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昌辉、石萍在银行的存款3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昌辉、石萍在银行35000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松 儒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代书 记 员 覃 玉 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