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张武民保字第125号民事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11-10-09 17:03:02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0)张武民保字第125号 |
申请人吴次浓,女,1965年10月16日出生,居民,住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宝峰路居委会一组。 申请人邓飞山,男,1994年9月8日出生,居民,住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宝峰路居委会一组。 法定代理人吴次浓,女,1965年10月16日出生,居民,系申请人邓飞山的母亲,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宝峰路居委会一组。 负责人邓学生,该组小组长。 申请人吴次浓、邓飞山与被申请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宝峰路居委会一组发生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被申请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宝峰路居委会一组可能会在短时间内将补偿款全部分配完毕。申请人吴次浓、邓飞山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宝峰路居委会一组存放在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经管站的土地征收补偿款1800元。申请人吴次浓、邓飞山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次浓、邓飞山的申请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宝峰路居委会一组存放在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经管站的土地征收补偿款1800元; 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松 儒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黄 志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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