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张武执字第20-3号执行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11-10-09 17:03:48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0)张武执字第20-3号 |
申请执行人郭宏爱,男,1972年7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武陵源区天子山镇泗南峪居委会。 被执行人李昌辉(又名李昌飞),男,1976年5月8日出生,土家族,工人,住武陵源区军地坪办事处画卷路居委会。 被执行人石萍,女,1976年9月5日出生,土家族,工人,住址同上。与被执行人李昌辉(又名李昌飞)系夫妻关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张武民一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09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李昌辉(又名李昌飞)、石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李昌辉(又名李昌飞)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的存款1400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石萍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的存款46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松 儒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 书记 员 覃 玉 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