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张武预执字第11号执行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1-10-09 17:04:32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张武预执字第11号

申请执行人唐中华,男,1972年9月3日出生,土家族,职工,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吴家峪居委会四组。

被执行人陈广学,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土家族,个体工商户,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索溪峪林场落马峪工区18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张武民二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陈广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广学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广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广学在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以张家界永定建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享有一定数额的工程款未领取,张家界永定建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元15日出示书面证明证实,陈广学修建观音洞工程项目借用该公司资质,此后又以该公司名义打官司,该项目的工程款及所欠债务均与该公司无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陈广学以张家界永定建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在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享有的工程款5774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覃 玉 奇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李 松 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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