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张武预执字第3-1号执行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1-10-09 17:05:31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张武预执字第3-1号

申请执行人邓彩军,女,1980年8月1日出生,土家族,无业,住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和平路居委会

申请执行人陈原缘,女,2009年6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邓彩军,女,1980年8月1日出生,土家族,无业,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陈原缘的母亲。

被执行人邓昌科,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宝峰路居委会十一组018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张武民一初字第222号和(2010)张武民一初字第223号两份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邓昌科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邓昌科在接到执行通知书的次日起3日内履行如下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原缘伤残赔偿金等费用32 23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支付申请执行人邓彩军伤残赔偿金等费用93 98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两项共计126 216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邓昌科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邓昌科的旧房被依法拆迁后,全家人在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宝峰路居委会安置区购置了两套安置房,其中一套126平方米安置房(房产位置在安置区3栋1单元602号)归被执行人邓昌科所有,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一、预查封被执行人邓昌科所有的位于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宝峰路居委会安置区3栋1单元602号住房一套。

二、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文 胜  

                  审 判 员  覃 玉 奇  

                  审 判 员  李 松 儒  

                   二O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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