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张武预执字第10-1号执行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12-04-12 11:06:34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0)张武预执字第10-1号 |
申请执行人向云,男,1970年6月7日出生,土家族,公务员,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吴家峪居委会四组。 被执行人覃遵元,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布依族,湖南省张家界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谷派出所麓景社区麓枫路61号6栋1403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张武民一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覃遵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覃遵元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覃遵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覃遵元在银行的存款50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黄 志 能
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李 松 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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