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张武预执字第06-2号执行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12-04-12 11:07:30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1)张武预执字第06-2号 |
申请执行人邓克茂,男,1979年1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专家村宿舍。 被执行人朱海华,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土家族,慈利县阳和乡信用合作社职工,住慈利县阳和乡信用合作社宿舍。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张中民一终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朱海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海华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海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朱海华在银行的存款28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松 儒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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