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张武执字第02-1号执行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12-04-12 11:10:39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2)张武执字第02-1号 |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金凤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工商银行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卫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首德夯旅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吉首市矮寨镇。 法定代表人田赤,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1年10月21日作出(2012)张武执字第02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吉首德夯旅游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湘U23807奥迪A6小汽车一辆。2011年12月1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吉首德夯旅游实业有限公司自愿将其所有的湘U23807奥迪A6小汽车作价12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张家界金凤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抵偿广告费12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吉首德夯旅游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湘U23807奥迪A6小汽车的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松 儒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书 记 员 覃 玉 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