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张武执字第02-1号执行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2-04-12 11:10:39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张武执字第02-1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金凤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工商银行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卫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首德夯旅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吉首市矮寨镇。

法定代表人田赤,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1年10月21日作出(2012)张武执字第02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吉首德夯旅游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湘U23807奥迪A6小汽车一辆。2011年12月1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吉首德夯旅游实业有限公司自愿将其所有的湘U23807奥迪A6小汽车作价12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张家界金凤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抵偿广告费12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吉首德夯旅游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湘U23807奥迪A6小汽车的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松 儒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书 记 员  覃 玉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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